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四重影响因素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关乎现代犯罪治理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时代命题之一,是一项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多、敏感程度高的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构建既受到来自宏观因素作用的影响,亦受到来自微观因素作用的制约。因而,需要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方能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更加客观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一,宏观政策内容导向 在我国语境下,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创设、发展与完善具有先导性与决定性作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不仅关乎法律层面,更涉及重要的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议题,切实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劳动权、就业权、生存权等基本民生权利,其当然离不开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引导与支持。纵观历史发展脉络,党和国家对于犯罪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规律的认知日益客观、科学、成熟。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我国犯罪治理愈发强调精准性、科学性、恢复性与预防性,彰显着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实践,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均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对犯罪治理方向的重大引领作用,具有“固本定基”之效。因此,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过程,首先应当契合党和国家关于犯罪治理的宏观政策指向、目标与价值追求,将其依法准确固定并上升为正式的国家法律规定。 二,相关国家法律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轨道上,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犯罪预防学等法学专业学科知识;同时关涉国家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等权力配置问题。因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将会牵涉到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等具体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完善以及协调等具体立法问题,这要求以系统思维和长远眼光来综合推进立法实践工作,弥合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断点”,做好“法法衔接”工作,统筹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切实防止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法条打架”等问题,从根本上保障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的公正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 三,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在全球视野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并非一个全新的课题,其在域外国家的实践中已积累起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然而,在我国视野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域外国家法治经验表明,单纯的法律移植往往会导致“水土不服”“南辕北辙”,最终以失败告终,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以美国少年司法运动的发展为例,其演进受到经济发展因素、执法司法因素、社会思潮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而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美国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导致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功能出现严重衰退,这尤其体现在传统家庭、教育机构和社区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力显著下降。在此背景下,少年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逐步分离,这对涉罪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同理,在我国语境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看似是一个具体的微观问题,实则牵涉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植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摒弃简单的“拿来主义”“照搬照抄”,更不能凭着想象盲目冒进,应当在全面均衡的科学调研与充足翔实的数据支撑下,客观评估我国的司法资源、执法资源、财政资源、社会资源、人力资源等现状,尤其需关注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差异性与不均衡性,审慎推进相关试点改革,确保制度能在本土法治土壤中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四,社会公众的承受力 在我国语境下,由于受到长期的传统“重刑主义”社会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往往戴着“有色眼镜”,对包括轻微犯罪人在内的犯罪人怀着较为强烈的排斥和反感心理。从笔者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看法各异。因此,在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务必注意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一方面,应当积极消解社会公众思想的相关疑虑,引导其能够较为理性、客观、科学地看待制度建构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则需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所提出的制度构建的具体意见,充分吸纳其合理成分,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等问题的主要诉求,促使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进而不断增强制度建构的社会认同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尤其应当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宣传作用,引导和凝聚全社会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认知的最大“公约数”。 作者:张云霄 王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