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倡衡律师事所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的李某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详细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分析并制定了相关的辩护策略。在详细进行阅卷、调集当事人亲述的悔过和请求等相关证据资料基础上,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对李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在相关地区疫情管控相对缓和期间,辩护律师即前往当地检察院就本案辩护意见当面与公诉人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该检察院在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最终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