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时,赵某刚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倡衡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很多对案件定性十分重要的细节赵某无法准确回忆和描述,也无法提供任何履约的证据或线索,这也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尽管如此,律师在赵某辩解事实的基础上,紧抓其种种行为细节,解释了各种原因,提出辩护观点,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

此后,律师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细节,试图寻找有利证据和线索。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阅卷完成后,律师先就案件证据情况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电话沟通。在沟通回应的基础上,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再次形成律师意见,逐一对承办人的现有疑问及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了回应,紧紧围绕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提出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案件被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律师均结合补充证据情况提交了补充意见,并紧抓案件中的疑点,提出了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合理怀疑。

最终,经过先后多次提交书面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及侦查人员沟通,律师意见最终被接受,检察机关对赵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