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09 09:1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欣妍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11月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据介绍,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监督法的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监督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所作的部分修改,重点在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监督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府一委两院”应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此次监督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如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扩大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职责。
增加专题询问制度
据介绍,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此次监督法修改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总结丰富的实践经验,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专章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此次监督法修改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的各类专项工作报告,并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作出规定。
明确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此外,根据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此次监督法修改,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明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监督法的修改是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客观要求,对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